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等一批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正式施行。
其中,《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guī)范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向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絡空間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以制度建設掌握網絡空間治理和規(guī)則制定方面的主動權,是維護國家網絡空間安全發(fā)展的利器。該法明確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打擊網絡詐騙,相當于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網絡安全法的五大亮點
《網絡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條,體現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網絡空間主權原則、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fā)展并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在內容的制定上,該法有幾大值得關注的亮點。
亮點一:明確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保護
[法律規(guī)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解讀]目前,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已經從簡單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擴展到手機通訊錄和手機短信、網絡賬號和密碼、住宿記錄等,受侵害的人員涉及各行各業(yè),立法保護個人信息已刻不容緩。
亮點二:個人信息被冒用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
[法律規(guī)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個人發(fā)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解讀]各類網絡詐騙,尤其是精準詐騙,源頭都是個人信息泄露。網絡安全法特別規(guī)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通過舉報要求網絡運營者及時刪除被冒用的個人信息,是公民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有力武器。
亮點三: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法律規(guī)定]網絡安全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解讀]互聯網的海量信息,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監(jiān)管,無法維護良好的網絡空間秩序。發(fā)揮公眾參與在網絡治理中的作用,可收到事半功倍、一舉多得的效果。網絡安全法明確了公民對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舉報權利,政府部門受理、處置公民舉報的責任,保障了公民通過網絡舉報參與網絡空間治理的有效性。
亮點四: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
[法律規(guī)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解讀]網民發(fā)帖需謹慎,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像惡意中傷他人,惡意損害他人信譽等等是不允許的。
亮點五:未成年人上網有哪些特殊保護?
[法律規(guī)定]網絡安全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支持研發(fā)開發(f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
[解讀]《網絡安全法》明文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保護??畹谑龡l,從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到依法嚴懲危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這對于凈化網絡環(huán)境,建設網絡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微博、微信被帶上“緊箍咒”
同在6月1日,同樣是聚焦網絡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也正式施行。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微博、微信、論壇、網絡直播等等戴上了“緊箍咒”。
其中,《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6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規(guī)定》與《網絡安全法》一同生效,同時在具體內容中特別明確和強調了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執(zhí)法權,充分體現了《規(guī)定》是我國網絡基本法——《網絡安全法》在互聯網內容管理領域的落地與細化,為網信部門依法對網絡新聞信息容進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撐。
此外,《規(guī)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如要求設立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要求“健全信息發(fā)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等等,是近年來網絡空間治理的實踐經驗的總結,上升為法律規(guī)定對于進一步實現網絡空間“天朗氣清”將起到重要作用。
審查辦法還需執(zhí)行細節(jié)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同樣自6月1日起施行。《辦法》旨在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掇k法》指出,關系國家安全的網絡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
《辦法》作為第一部國家層面的安全審查規(guī)則,對為什么審查、如何審查以及誰來審查提出了明確的意見。
中國網絡安全產業(yè)聯盟戰(zhàn)略與政策委員會副主任李剛認為,《辦法》體現了國家高度定位:從組織架構和執(zhí)行定位來看,無疑是國家層面主導、國家統一組織、適用于全國范圍的一個針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保障的重要的執(zhí)行綱領性文件和指南。
《辦法》還體現了內容定位:《辦法》目標性定位很明確,首先是制定辦法的原因明確,《辦法》指出“為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應鏈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其次是《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很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了本《辦法》;再次是審查對象和審查內容非常明確,對象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統使用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內容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最后是組織架構和相關執(zhí)行線路明確,例如《辦法》明確執(zhí)行部門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
《辦法》還需要內容的細化:該《辦法》是綱領文件,而不是執(zhí)行細則,所以,對某些內容,后續(xù)還需要很多的規(guī)則內容細化,還需要一段時間去合理化制定及完善一些規(guī)則定義、執(zhí)行細則,以及組織機構的組建等。(綜合中新網、東莞市公安局、人民網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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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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